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推进协会标准化活动的开展,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由协会内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由协会批准、发布,供成员单位及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在涉及不同类型标准编写或不同方面特定内容编写时,宜遵守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以及 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
——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等原则;
——坚持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原则;
——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 协会成立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团体标准的文件管理、团体标准立项的审核、报批稿的形式和程序审核、申诉处理、评价等。标委会成员由协会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七条 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标准的提案和立项
第八条 提案和立项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有关政策;
(二)坚持服务市场、服务企业,有利于推动化工行业技术进步,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创新发展,体现化工行业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
第九条提案和立项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调研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团体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编制组主要成员及编制经费已安排落实;
(五)团体标准实施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十条 提案
协会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提案及立项申请。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协会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立项申请。
由协会会员单位根据制修订标准的需求提出申请,填写“标准项 目建议书”(见附件 1),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建议书中须说明:
——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和范围;
——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第十一条 立项
提案由协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提交标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
1.立项审核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以防止与协会已立项项目或者已发布团体标准重复。未通过审核的,取消立项申请; 通过审核的,在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cema.org.cn/)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 2 周。
2.立项协调与登记
如果立项无异议,或异议收到后已经协商一致(若立项收到异议, 则开始申诉处理流程直至异议解决),报送标委会登记,并由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刊载标准立项通告。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
(一)成立标准起草组
标准一经批准立项,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成立标准起草组,起草标准。标准起草组应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组成。
起草组对标准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起草组成员一致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送交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登记,并上报标委会。
(二)标准主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化工行业生产、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协会所有会员单位以及与标准的使用有关的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研究者、检验者等其他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见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 3)等相关附件。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协会官方网站)。征求意见的期限为 2 周。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汇总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4),并根据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将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报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后上报标委会。
第十五条 标委会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牵头单位上报的标准送审稿进行确认并回复。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二)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团体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标委会决定。参加技术审查的人员,应为协会相关的生产、使用、经销、检验、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家。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1.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两周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制修订标准审查会议的人员。
(1)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2/3 同意为通过,弃权票不纳入统计计票。
(2)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对标准水平的评价、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标准审查会议结果等,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2.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 2 周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送审稿评议表(见附件5)提交给参评人员。参评人员应在送审稿评议表中写出函审意见。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函审组织者汇总送审稿评议表并填写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6)。函审的有效回函数量必须有 2/3 同意为通过。
3.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标准主起草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再上报标委会。
第十七条 重新审查
经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未通过并按照审查意见做出相应修改的再送审稿,应由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查,审查方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化工行业生产、科研的实践经验的;
(二)长期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
(三)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上下游领域方面的专家。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撤销/终止
(1)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撤销该制修订标准项目并取消其编号。
(2)经论证的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继续制修订,将终止该项目并取消其编号。
(3)起草组应提交撤销/终止原因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标准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条 标准报批
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组按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在 1 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一并送交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形成审查意见后上报标委会审核,团体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团体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批文件应包括: 团体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专利许可声明表(在涉及专利的情况下)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对报批材料进行程序和形式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起草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通过审查的,报送标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标准发布
团体标准经标委会批准后,由协会发布,经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在协会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进行公示,公示 1 个月后团体标准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标准出版发行
协会团体标准由标委会组织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6-8 个月。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 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 可采用快速程序。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三个月向标委会提出延 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可延长 3 个月。超过立项确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或已申请延期后在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六章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构成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
1.团体标准代号:“T/”。
2.社会团体代号:CCEMA。
3.顺序号:由 4 位数字代表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如果发布的标准系列中有多个部分,那么在顺序号的最后一位数字用下“.”隔开。
4.发布年代号
发布年代号为 4 位数字,在未实施前为××。顺序号与发布年代号之间由“—”链接。示例:—20××。如果在同一年度内批准发布了多个版本,那么应在发布年代号后面加括号,并注明版本号和发布月份。示例:—20××(第 3 版,2017 年 12 月)。
5.团体标准编号示例
团体标准编号示例:T/CCEMA ××××—20××。
6.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编号
采用双编号。示例:T/CCEMA ××××—××××/ISO ×××
××:××××。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标准编号管理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的赋号、销号等管理工作。被取消的标准编号不得再用于其他标准。
第二十六条 文件管理
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征求意见稿、报批稿、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以及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函审单等其他工作文件,由标委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纸质版一式1 份,电子版 1 套。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七条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其专业领域范围内的标龄 3 年及以上的标准进行复审。每年第一季度应完成复审工作,并组织利益相关方讨论确定这些标准的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也可根据行业大多数企业要求提请协会批准可随时安排复审。
第二十八条 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结论表
(见附件 7),并报标委会备案。确定废止的标准,报送协会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复审结果为修订的标准,由相关单位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进入标准立项阶段。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标准,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可随时提出修订计划。
第八章 专利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按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处理,以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确保自愿实施协会团体标准的有关各方能够顺利实施。
第九章 标准的实施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积极推送适合的协会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协会各成员单位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技术交流与传播途径宣传和推广团体标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事项由标委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团体标准实施与推广中的问题和建议,向协会进行反馈,标委会组织协调相关方进行落实
第十章 申诉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如果在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存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标委会提出申诉,标委会应于 2 周内给出处理意见。若会员对最终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协会提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诉,协会于 2 周内给出处理意见直至协商一致。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
(一)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二)协会通过项目招投标等形式筹集;
(三)政府部门拨款;
(四)社会组织或者企业的公益性赞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中文) | 建议项目名称(英文) | |||||||
制定或修订 | □ 制定 | □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与国际国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 | □ IDT | □ MOD | □ NEQ | 国际国外文件来源组织及编号 | ||||
国际国外文件名称(中 文) | 国际国外文件名称 (英文) | |||||||
ICS 分类号 | 中国标准 CCS 分类号 | |||||||
标准牵头单位 | ||||||||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 ||||||||
计划开始时间 | 年 月 | 计划完成时间 | 年 月 | |||||
项目联系人 | 单位及职务 | |||||||
手机 | ||||||||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 ||||||||
主要技术内容和范围 | ||||||||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 ||||||||
项目牵头单位意见 | (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 | |||||||
立项公开与协调 (标委会) | (签字) |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意见 | (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 | |||||
[注 1]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 2]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文件的,必须填写与国际国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程度、国际国外文件来源组织及编号。
附件 2:
征求意见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起草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 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文件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贯彻协会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 3: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表
姓名 电话 传 真 E-mail 单位 通信地址 邮编 章条号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
请加盖单位公章 (纸幅不够,请附页)
附件 4:
《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 号 | 章条号 | 修改建议 | 修改理由 | 建议单位 | 建议人 | 意见是 否采纳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说明: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返馈意见:网址.www.ccema.org.cn 1545542730@qq.com
联系电话:010-58239050 58650245
14
附件 5: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评议表
编号:
标准名称 | |||||||||
姓 | 名 | 电 | 话 | ||||||
单 | 位 | ||||||||
通讯地址 | 邮 | 编 | |||||||
对于该标准的技术内容: 赞同赞同,有建议反对,技术理由在附件中说明弃权 | |||||||||
附注 | |||||||||
签 | 字 | 时 | 间 | 年 | 月 | 日 | |||
[注] 请在选择项画√,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无效。
附件 6:
中国化工欧冠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 |||||
函审时间 | 发出日期 | 年 月 | 日 | ||
投票截止日期 | 年 月 | 日 | |||
回函情况: | |||||
函审单总数: | 共 | 份 | |||
赞成: | 共 | 份 | |||
赞成,有建议: | 共 | 份 | |||
不赞成: | 共 | 份 | |||
弃权: | 共 | 份 | |||
未回函: | 共 | 份 | |||
函审结论: | |||||
函审组织单位:(盖章) | 年 | 月 | 日 |
附件 7: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表
标准名称 | |||
复审工作组名称 | |||
复审工作组编号 | |||
复审工作组 人员名单 | |||
复审简况 | |||
复审意见 | |||
标委会(视情况填写) | 时 间 | 年 月 日 | |
主起草单位名称 | 时 间 | 年 月 日 |
[注] 复审结果为废止时,需要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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